建立原料及包装材料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
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新《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新《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守护美丽
如今化妆品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日用品,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施行意味着一个更
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正在建成,为化妆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广大进口化妆品相
关企业也应严格遵照新《条例》的要求主动承担主体责任,与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i ]和消费者一道共同维
护“面子”,守护“美丽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