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化妆品的分类重新规定,也对其特殊’用途作了新的划分,由9种变成5+ 1种。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
品。”新《条例》将这几个类别从特殊化妆品类中移除,但五年后这些类别如何管理还有待出台进一步的管理办法后说
明。
此外,新《条例》附则中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
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可以简单理解为,纯粹清洁作用的香皂不适用新《条例》, 而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等功
效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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