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跟进推出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旨在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进出口农药适用范围
资质条件
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管理方式
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公告》中发布的《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应急事项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农业农村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概念及期限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个月,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形式和应用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验核电子数据,不再收取纸质文本。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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