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境外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含产品技术要求);
(六)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图片(含产品包装平面图、立体图,进口产品同时提交原包装);
(七)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风险评估资料(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包含配方设计原则及配方整体分析报告)。
进口产品还需要提交由所在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境外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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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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